兰泉解读人社部共享用工指导服务的通知/孙斌(5)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与劳动者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兰泉解读:
前期共享用工期间涉及的劳动纠纷主要为用人、缺工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劳动者足额的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在本通知下发后随着共享用工增多,各种纠纷将不断出现,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裁决。要明确的是在共享用工纠纷中,应当将用人、缺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以便在有义务承担的仲裁裁决中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以共享用工名义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两者之间虽然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不同之处也是比较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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