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指派其他行政区域检察员代表本院出庭公诉的质疑/刘春(2)
我们审查一个案件检察员跨区支持公诉的合法性,应当依据该案件审判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具体质疑的理由,可以考虑如下几点:
一、审查检察员跨区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指派其他区的检察员代表本院出庭支持公诉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本法规定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
二、2019年1月1日之前判决的刑事案件,检察员跨区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指派其他行政区域的检察员代表本院出庭支持需要符合《检察院组织法》(1986修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修正) 第二十三条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判决的刑事案件,检察官跨区出庭公诉的,需要符合本行政区域内检察官的任免程序,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没有经过这样的任免程序,直接由检察长授权,是违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修正)的。
2019年1月1日之前判决的刑事案件,遇到此类问题,还应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司法文件没有授权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原公诉人担任现公诉人出席法庭。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362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第二款规定:“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第427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362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没有规定“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委托原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员身份担任公诉人,出席第一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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