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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院指派其他行政区域检察员代表本院出庭公诉的质疑/刘春(3)

三、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因此,2019年1月1日以后判决的刑事案件,遇到检察员跨区支持公诉的,需要审查检察员跨区公诉有无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决定。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在检索时还发现检察系统的检察官们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论的。他们也认为,检察员异地出庭公诉需要完善法律规定。所以,再遇到此类问题,律师们尽管大胆提出异议,“他们”也不是铁板一块。

经过一番研究,本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接受其他行政区域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其无权径行委托其他行政区域原侦查阶段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人民检察院委托原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应符合案件审理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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