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谈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实质/肖佑良(2)
故意与过失。故意,过失,不具有独立性,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单独成为研究对象。从来没有人在大脑中产生过故意或者过失,也没有人看见过或者通过技术手段探测到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刑法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概念,只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概念。可是,刑法教义学者别出心裁,鼓吹故意和过失的独立地位,并且作为研究对象,搞出一系列的著作。现实中不独立存在的东西,你作为研究对象,任何结论都是无法检验的。毫无疑问,这些所谓的研究成果都是不切实际的学术垃圾。
刑法教义学的犯罪概念,两大支柱论,以及犯罪论体系,全部都是脱离实际的概念,使得刑法教义学整个理论体系完全虚拟化。既然是虚拟的概念,谁的观点都无法检验,必然产生学派之争,谁也说服不了谁,大家选择彼此共存,各种学派学说层出不穷。例如,就犯罪的本质而言,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实际上,犯罪本来就是包括行为与结果的,只有行为与结果有机结合,才能成立犯罪客观行为,所以行为与结果是犯罪这个客观事物的一体两面,必须同时存在(结果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实质与盲人摸象故事中瞎子们的争论一模一样,是以偏概全之争,毫无意义。张明楷教授在他的第五版序言中写道,“倘若说结果无价值论是错误的,那么,本书的错误就不只是一再地发生,而是持续地存在;作者不是多次犯,而是持续犯。”这个自画像显然是现实版的。所有的刑法教义学学者都应该吸取教训,没有实践,就没有理论,不能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伪理论。
法律如何适用。举个例子,就像我们认识苹果一样,给你一个新品种的苹果,没有人会通过解释一个熟悉品种的苹果,去认识一个新品种的苹果,而是通过见多识广,把不同品种的苹果特征都装入大脑中,然后进行整体比对来认识的,也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本质相同,就是性质相同,同类客观事物,就作相同处理。就是这么简单。法条描述的,都是客观行为的性质。有许多法条,根本没有任何形式意义而言,例如故意伤害他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罪状描述的是客观行为的性质,只要具体案件中的客观行为性质与某法条描述的客观行为性质相同,具体案件就直接适用该法条即可。根本没有多少复杂程度可言。当然,这种方法要想熟练掌握,必须要下大力气研究各种各样的案例,也就是要熟悉每个罪名对应的客观行为千姿百态的表现形式,当你积累到一定程度,你就会实现质的飞跃,也就是犯罪对应的客观行为出现一种全新的表现形式时,你就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适用法律。这种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不仅有明确的界限,而且人人都可以检验的,无论是谁操作,结论一定是唯一的。任何客观事物,既符合甲定性,又符合乙定性,那是不可能的。客观事物的定性结论唯一是普遍规律。一个客观行为有两个以上的定性,其中必有定性结论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所谓的想像竞合犯,所谓的法条竞合犯,都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结果,违背了客观事物定性结论唯一的普遍规律,当然是脱离实际的。只有与客观行为完全相吻合的定性结论,才是唯一符合实际的结论。这样一来,定罪定性就完全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根本不需要刑法教义学中任何乱七八糟天的虚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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