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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刘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

作者:刘春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监事
(2020年5月9日 )
2010年,国家出台一系列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这些利好对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新兴产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法律人,紧跟时代脚步,从法律的视角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动向给予足够的关注,并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的责任。本文就合同能源管理做一个简单介绍和法律层面的剖析,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法律界——立法者、司法者和律师同仁的重视。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简称ESCo)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1]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2]。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的能源利用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大约10个百分点。因此无论从经济还是环保的原因,中国都要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3]。《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是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从1998年开始合作的最大节能合作项目——中国节能促进项目,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4]。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5]。我国的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美国能源基金会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和发展最迅速的能源市场给予支持和关注。2010 年是十一五节能减排的关键一年,国家在这一年内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为合同能源管理步入新阶段奠定了政策基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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