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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刘春(2)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世界各国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融资租赁、BOT(建设、运行、转让)、BOO(建设、运行、拥有)和BLT(建设、租借、转让)等多种形式。对ESCO而言,BOT 及BOO 投资风险较小,项目建成后,完全由ESCO 来运行、经营,而没有客户介入,ESCO 通过投资和项目经营获得收益,BLT 实质是设备(项目)租赁。ESCO 根据项目技术和客户情况,选择不同的EPC 模式,与客户签订不同类型合同,以降低项目风险[7]。中国的《合同能量管理》有三种模式: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实践中每一个项目可能是三种模式之一,或者三种模式中几种模式的混合。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四、关于合同风险及控制:
(一)用能单位的风险和控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用能单位风险很小,最大的风险是不能实现节能承诺。应在合同中约定,因节能服务公司的过错,不能实现节能承诺,应当解除合同,赔偿用能单位损失。
节能技术服务行业刚刚起步,发展良莠不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难免出现一哄而上的局面。个别节能服务公司没有技术手段,超过其自身技术水平虚假承诺,甚至有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在不能实现节能承诺时,私自改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对于这种行为,合同中约定为欺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中介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因节能技术公司的原因,不能实现节能承诺,用能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购置的设备产品由节能技术公司无条件拉走,并由节能技术公司赔偿履约期间及合同解除后一定期限的节能损失。用能单位也可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及控制
1、客户不付款的风险
任何合同都有债务人不付款的风险,但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用能单位不付款,对节能技术服务公司的侵害和打击却是致命的,它可能扼杀一个行业。所以法律上对节能技术服务公司进行保护非常必要。在相应法律没有出台之前,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应通过谨慎选择用能单位及严谨的合同条款来规避相应风险。谨慎选择用能单位非常重要,不能泛泛的什么项目都做,最好选择同行业最优质的企业,以政府资金支持的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为主,同时尽可能通过合同条款来防范用能单位不付款的风险。客户不付款,可能有各种理由:气候变化,气温低;产品质量不稳定;节能量不认同等等。例如:某大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更新了空调设备,节能效果显著,达到合同约定,但拒绝付款,理由是当年气温比往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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