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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刘春(3)
2、产品质量风险的控制,最好是节能产品的生产厂家实行EMC。以09年LED路灯行业为例,09年大部分的LED路灯企业都是亏损的,这首先是由盲目跟风引起的,其次也由于路灯造价成本过高,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安装后熄灯率过高,后续的维修费用使得企业无利润可赚甚至亏损。如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产品包括第三方生产而由节能服务公司承包采购的,则节能服务公司应审慎选择第三方,以保证产品质量;在与第三方的采购合同中规定与合同能源管理相一致的违约责任,以转嫁风险。
3、节能量的认定应依托于双方共同委托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以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认定为准。合同中如果规定用能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自行监测则无法保证测量结果的公平。
4、提前解除合同的风险防范。服务合同,委托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合同能源管理不是委托合同,但也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在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尽量避免解除合同,以保障节能服务公司投身这一行业的热情,否则用能单位自己投资技术改造更为简单可行。在万不得已,非因节能服务公司的过错而解除合同时,应当赔偿节能服务公司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能源审计、咨询的费用、设施设备购置费用、维修服务费用、设备贬值损失、设备安装、拆卸及运输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合同中约定设施设备清单,列明设备购置原值及按年贬值,不同时间段解除合同的不同赔偿金。如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非因节能服务公司过错提前解除合同,用能单位应向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支付的各种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予以认定。合同中约定节能服务公司为完成合同能源管理而为用能单位购置的一切设备,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到期,用能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节能服务公司将全部设备赠与用能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拥有所有权。动产,由节能服务公司拆除、拉走;不动产,例如节能服务公司采取总承包方式为该项目而建设的厂房,属于履行合同期间节能服务公司的添附,应该由用能单位支付相应补偿,合同中应当规定提前解除合同时用能单位支付节能服务公司不动产补偿的金额,以及为保障节能服务公司获得相应补偿的担保方式。
5、用能单位兼并、停产、停业、破产。节能服务公司也很有可能会遇到用能单位兼并、停产、停业破产的情况[8]。应当在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时预测到这种可能性并在条款设计上提前做出风险防范。针对用能单位变化的情况,及在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后的不同阶段出现类似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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