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刘春(4)
6、用能单位提供财产抵押或者第三方担保。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由用能单位以财产抵押或者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来降低风险,在用能单位违约的情况下,避免或减少节能服务公司的损失。
五、简评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文本
2011起开始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仅提供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参考合同文本,没有提供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应文本。因此,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在此文本基础上,按照各自项目的特点起草各自的合同文本,不能简单套用。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谈判的具体情况、条件,对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更改。T是推荐标准,不是强制标准,建议每个项目咨询律师后再使用。
在甲乙双方的称谓上,参考合同文本使用“用能单位”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和乙方,这种称谓避免使用“委托人”、“受托人”的称谓所引起的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的误解。因为合同能源管理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还可能包含融资租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内容,与单纯的委托合同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另外,使用委托人、受托人的称谓,可能在发生纠纷时误导承办人员按照单纯的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判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用现行的、单一的法律关系来界定和规范显然是不适合的,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适用法律。
合同的附件“项目方案文件”提供了一个文件目录,但没有相应的文件内容。建议合同双方按照目录,结合项目特点,仔细设计相应的文件。
六、结论
可能有人会问,这些节能服务公司为什么自降身价甘愿承担巨大的风险?干脆把产品卖给用能单位,买卖关系虽然传统,但是有法律保护,很保险。的确,在诚信基础差、违约成本低的国情下,合同能源管理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高风险的项目有高利润才值得节能服务公司去做。现行法律,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尚在政策推动的阶段;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合同能源管理还缺乏认识。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不确定的。合同能源管理亟需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发改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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