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代贯彻落实 《人民陪审员法》的实践与对策/徐凤林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并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我国陪审员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特别是经过70年来的不断完善和发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两周年之际,笔者通过学习法条,结合工作实践,运用法治思维方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沿革、新时代如何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实践与对策进行思考,提出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沿革
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人民陪审制度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出台了一系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试点期限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司法部出台了《陪审选任办法》《陪审工作办法》和《陪审司法解释》,历经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人民陪审员制度终于通过立法形式成为我国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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