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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代贯彻落实 《人民陪审员法》的实践与对策/徐凤林(3)
对策二:坚持创新思维,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
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坚持创新思维,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工作新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一要健全随机抽取选任机制。按照《评审选任办法》,认真落实随机抽选规定,做到“两个随机”,使男女比例更均衡,年龄结构更合理,职业分布更广泛,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实现选任理念由“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二要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选任方法。三要优化参审机制。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参审案件范围,合理细化参审案件范围,建立随机抽取、错时参审机制,确保参审均衡性。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特长,解决“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痼疾,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取消评比“陪审率”,避免陪审制度混用和司法资源浪费。四要探索建立问题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庭前阅卷、法官指引、独立发表意见等保障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引导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按照《陪审司法解释》规定,在七人合议庭中,探索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进行调查、发问、评议,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作用。五要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完善岗前培训与任职培训结合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化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优化现有的陪审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提高系统适用性。六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严格落实《若干问题答复》中19条意见,落实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连任情形、参审范围、参审规则等;不得对陪审率设定考核指标,防止把参审数上限定得过高或过低,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不超过30件;不得为人民陪审员配发统一制服;破除“驻庭陪审”现象,杜绝“陪审专业户”,促进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新发展。
对策三:提升参审质效,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注重用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懂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与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形成优势互补,着力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保证发挥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作用。搞好工作衔接,强化协助配合,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良好协作机制,细化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条件和背景审查,指导和鼓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沟通磨合,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选任办法,提高选任工作质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作用,做好庭前阅卷、法官指引、评议案件,优化参审机制,认真总结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云陪审”等经验做法,优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模式,着力解决工陪矛盾。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深化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完善“法院云”系统,优化现有的陪审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发挥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作用,让人民群众享受信息时代的司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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