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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刍议/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法典。全文1260条,84章、分为7篇: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第四编),强化人格权保护,保障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具体的人格权益;还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核心亮点,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权保护的重视,彰显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障,开启了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的新篇章。
一、人格权编内容概述
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具体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15种人格权。“人格权”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主要内容:关于一般规定。(定义、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救济方式)。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遗体捐赠、人体胚胎、性骚扰)。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笔名、艺名、网名保护)。关于肖像权(伪造、自然人声音保护、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更正、删除)。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保护义务)。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篇是民法典体系与结构的重大发展,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我国之前没有人格权法,该编大部分法条都是新增条款。8个法条系根据《民法通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婚姻法》相关规定修订而来,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还有43个法条为新增法条,共同组成人格权编。如: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性骚扰责任;设定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
二、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亮点一:器官捐献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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