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刍议/徐凤林(2)
亮点二:预防性骚扰的规定,统一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明确企业、学校等单位,地铁站、公交车、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性骚扰频发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亮点三: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亮点四: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亮点五:“标题党”“跟风党”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亮点六: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亮点七: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三、简述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概念:指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性质:从属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放弃或者继承,不得他人代位行使,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具有恢复人格权圆满状态的功能,具有预防和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功能。
人格权请求权类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条可知,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发挥的是预防功能,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是补偿功能。司法实践中,人格权请求权是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而赔礼道歉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侵权赔偿请求权。因此,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条文含意、最新内容,把握核心要义,了解人格权请求权的涵义与特征,研究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正确区分人格权请求权的法理概念和司法应用,引导当事人在立案诉讼请求中准确运用人格权请求权,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法官庭审判决时正确适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民法典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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