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碰瓷”行为界定与处罚的法理思考/徐凤林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碰瓷”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依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势在必行。
笔者通过学习《意见》,领悟条文内涵,运用法治思维方法对《意见》的出台背景、现实意义、适用对策进行了法理思考,归纳提出如下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执法司法手段有限,客观上造成“碰瓷”者有恃无恐,打击不力。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2020年9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本意见。
二、 《意见》出台的现实意义
该《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明确“碰瓷”的定义、案件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意义一:明确法律界定,为认定“碰瓷”提供司法政策依据
《意见》首次对“碰瓷”进行定义和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如第一条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意义二:明确“碰瓷”违法犯罪的定性处理原则
《意见》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明确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碰瓷”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节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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