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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碰瓷”行为界定与处罚的法理思考/徐凤林(2)
意义三:明确惩治“碰瓷”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意见》规定根据“碰瓷”行为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碰瓷”犯罪团伙中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屡教不改者、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对“碰瓷”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意义四:明确打击“碰瓷”违反犯罪的重点
《意见》规定既要打击“碰瓷”个人犯罪,更要严惩“碰瓷”团伙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明确了对“碰瓷”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处罚规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彻底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三、《意见》适用的几点对策
对策一:强化依法办案,深入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要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大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纠正错拘错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碰瓷”案件,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策二:强化协作配合,准确定性、依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
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遵循“碰瓷”违法犯罪的定性处理原则,依法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顺利办理“碰瓷”案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发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指导性文件、审判监督管理等作用,建立审判机关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防止裁判不公和司法不廉,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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