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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碰瓷”行为界定与处罚的法理思考/徐凤林(3)
对策三:强化理念更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惩治“碰瓷”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重点打击依法予以严惩。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对实施“碰瓷”尚构不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对策四:强化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增强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引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律师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作用,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打击“碰瓷”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碰瓷”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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