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三大诉讼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异同/徐凤林(4)
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11种承担方式:1、 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二)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要明确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 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
一是行政处分包括:对行政主体: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对公务员: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是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掌握“三大诉讼”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分类特征,结合司法办案实践,准确适用三大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发挥法律惩罚、救济、预防三大功能,确保法益不受侵害,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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