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王冠华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王冠华
第996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律解读: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违约行为不得同时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这一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确立,并为司法实践一直所坚持。鉴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如果坚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则应通过民事责任竞合的方法,选择侵权诉讼方可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21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996条是对违约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可以直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救济的规定,颠覆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一直坚持的关于违约行为不得同时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是一项新规则。在法理上,期待精神利益损失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因为期待精神利益损失符合该条规定中的可预见性特征,即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而具有直接损失的性质。从实务看,坚持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对当事人却形成讼累,一个违约行为既造成债权人财产利益的损害,又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需要提起两个诉讼,还可能不由同一个法院管辖,民法典第996条的规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受害人方便、及时地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民法典第996条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3.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利益,同时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具备上述要件,根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一并请求违约方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款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性规定,而民法典第996条属于特别规定,在违约责任领域,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典第996条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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