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他人遗忘于银行柜台上的钱款应定何罪/王卫国(2)
具体到本案,李某将钱从银行取出,清点后遗忘在银行的柜台上,按照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已由出纳将李某支取的钱清点后交付给李某,此时,钱应当归李某所有。李某将钱遗忘于柜台上,该钱与李某脱离了持有与控制的关系。但根据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银行应尽到对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范围内支取款时的人身、财产的相应保护义务,即使是李某遗忘的钱,银行发现的话,应尽到保管的义务,待失主索要时交付给失主,即李某遗忘于银行柜台的钱,仍应处于银行的保管控制之下,现马某发现银行柜台上他人遗忘的钱后,即产生占为己有的目的,并趁银行工作人员及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该款,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为盗窃罪。
综上,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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