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七:“住改商”条件/王冠华(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结合《民法典》第279条规定,如果相关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便进行“住改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则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注释:
[1]马骏驹、余延清,2005.民法原论(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0-191.
[2]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50.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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