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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八: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王冠华(4)
较之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民法典第1197条在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上增加了“应当知道”情形,明确规定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起到了统一立场、统一裁判尺度的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有三:一是网络用户在他人的网站上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三是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信息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依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须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与实施侵权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释:
[1]江必新,201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四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624.
[2]丁春燕,2016.网络社会法律规制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41.
[3]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23日、2006年11月20日两次修正,并为2012年12月17日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4]王冠华,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知道”、“明知”和“应知”,[DB/OL].2020-07-24.
[5]王冠华,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知道”、“明知”和“应知”,[DB/OL].2020-07-24.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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