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九: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王冠华(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规定,但内容比较简单。民法典第1195条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从而形成了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中通知规则的完整体系。
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相比,民法典第1195条增加和完善的内容包括:
1.增加权利人行使通知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内容;
2.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的内容;
3.增加“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内容;
4.增加“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行使通知权,具体规则如下:
1.网络用户在他人的网站发布信息后,权利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行使通知权,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行使通知权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也应当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发生通知的效果;
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如因权利人错误行使通知权进行通知,依照该通知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权利人应当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其他法律对于该等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承担。比如,《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1]丁春燕,2016.网络社会法律规制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45.
[2]该条例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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