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反通知规则/王冠华(2)
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转送反通知声明的合理期限,民法典未作规定,可以参考原来民法典草案规定的15日。此外,合理期限的计算采到达主义,在转送的反通知声明到达权利人后,权利人应当在15日之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未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给网络用户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1]王竹、舒星旭,2011.从网络侵权案例看“通知规则”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5),65-67.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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