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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王冠华(2)
此外,在对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理解时,尚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2]:
1.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视为接受遗赠还是视为放弃遗赠?
关于这一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32号,以下简称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据此,在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接受遗赠较为合理,并以此作为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死亡的,其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这一问题涉及到受遗赠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对此,民法典亦未作规定。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虽然受遗赠权是一种形成权,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一定身份专属性,通常不能转让,但根据上条规定,并不能排除受遗赠权的继承。因此,在继承开始后,根据上条规定,受遗赠人在法定的60日除斥期间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有权利表示接受遗赠,其作出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效。

注释:
[1]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201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34.
[2]同前。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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