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三:遗嘱信托/王冠华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三:遗嘱信托
王冠华

第1133条第4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王律解读:
关于遗嘱信托,此前的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该款规定的遗嘱信托,不仅将信托法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有效地衔接起来,而且体现了立法与司法的实时互动。
遗嘱信托是家庭信托的一种类型,起源于欧美国家,在西方被称为“坟墓里伸出来的手”,即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在其去世后仍然按照其生前意愿操控其财产,具体是指立遗嘱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在遗嘱中载明其去世后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受托人处分或管理,受托人按约定的条款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的法律行为[1]。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信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第13条第1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由此,立遗嘱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其行为实际包含两项民事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为使“设立信托行为”有效,立遗嘱人首先就必须按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完成“立遗嘱行为”,具体说来:
首先,立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立遗嘱人只能就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立遗嘱。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此,立遗嘱人不能把不属于其或其无权以遗嘱处分的财产列入遗嘱财产之中。
再次,立遗嘱人可以自书遗嘱,可以打印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遗嘱,也可以公证的方式或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立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在打印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上应当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在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上应当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应当在遗嘱上签名;在录音录像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中应当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立遗嘱的年、月、日。如果需要制作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则应当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