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三:遗嘱信托/王冠华(2)
最后,遗嘱不是在立遗嘱人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立,遗嘱不得伪造、不得篡改。民法典第1143条第2、3、4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虽然遗嘱成立,但遗嘱要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始得生效。信托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在立遗嘱人死亡前,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立遗嘱人可以通过修改遗嘱的方式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但在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则应当按照信托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代其选任;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或者另行选任的受托人承诺接受该委托的,由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方得成立。为了满足信托行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遗嘱中,除了应当记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对遗嘱内容要求的一般事项外,还必须记载信托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如果信托财产不予明确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确定或不清楚等,都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果出现此种情况,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设立信托的目的就难以达到[2]。概言之,遗嘱信托的遗嘱,应当符合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规定;遗嘱信托的信托,应当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在遗嘱信托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一是委托人,也就是立遗嘱人(被继承人);二是受托人,也就是遗嘱执行人;三是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也可以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类型上看,遗嘱信托包括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两种,前者主要是为了实现立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意志,内容涉及税款与债务清偿、遗产分割等;后者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内容侧重于管理遗产等。
注释:
[1]马海蓉,2018.论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继承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5),42-44.
[2]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DB/OL].2020-08-10.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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