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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四:亲子关系异议规则/王冠华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四:亲子关系异议规则
王冠华

第1073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王律解读:
关于亲子关系异议规则,此前婚姻法并无相关规定,主要法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规定了司法实践中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性质上更倾向于属于实体规则。民法典第1073条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增加的一项新规定,该条区分异议主体,规定了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本质上系程序规则,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制度。应当说,民法典第1073条以法律形式规范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父或者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考虑实践需要,同时也赋予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为婚姻家事领域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完善。
对于民法典第1073条的理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1.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原告主体包括父或者母,也包括成年子女;2.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父或者母,而不包括成年子女;3.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条件系“有正当理由”。
至于何系“有正当理由”,民法典未作明文规定。一般而言,根据经验生活法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而对于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则应首先推定与男方不具有亲子关系。若要推翻上述推定,根据程序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父或者母需举证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需举证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鉴此,民法典第1073条中“有正当理由”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中“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可作一致理解。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可资参考。该款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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