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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五: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王冠华(2)
关于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范围,民法典第5编(婚姻家庭)规定了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民法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1条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法院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由于民法典第5编(婚姻家庭)在确定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的同时,亦赋予法定扶养义务人对扶养人的法定赡养义务,根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夫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3]
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未作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疾病是否重大,应参照医学上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认为,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于“重大疾病”。[4]
对于何为“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亦未作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相关医疗费用”应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5]

注释:
[1]王利明,2003.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08-309.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5.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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