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王冠华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王冠华
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律解读:
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对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侵害名誉权来说,依民法典第1027条第1款规定,一般而言,只要在作品的内容中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对受害人名誉权有损害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仍要结合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别是行为人过错等予以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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