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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七:“反霸座”条款与实名制客票补办规则/王冠华(2)
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签发第82号令,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该决定第6条规定:“在第36条后增加两条,分别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该条规定改变了之前“旅客丢失客票而要求补办客票时,承运人重新收取票款”的通常做法。修订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后,当前,多数客运合同实行实名制。
对于实名制客运合同,此前合同法并无相应规定,民法典第820条第2款吸收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修正)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作出了新规则,明确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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