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八:绿色包装要求/王冠华(2)
绿色包装发源于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到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随即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个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的绿色浪潮。我国自197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0余部环保法律、30余部环保法规,明确规定了绿色包装的相关管理条款。比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68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上述法律法规以强制手段强化了对包装方式的管理,在有效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包装业的发展的绿色化、环保化,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1984年,我国开始实施环保标识制度。1998年,各省绿色包装协会成立。自1996年9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首批ISO14000系列标准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就十分重视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自2015年起,围绕绿色产品、节能低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中国制造2025》《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等等,明确提出“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战略、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开展绿色评价,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2017年5月,我国公布并实施了国家绿色产品标准GB/T 33761-2017《绿色产品评价通则》。2019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GB/T 37422-2019 《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就绿色包装问题,该标准融入了“全生命周期”理念,从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和产品属性四个方面规定了绿色包装等级评定的关键技术要求,对重复使用、实际回收利用率、降解性能等重点指标赋予较高分值,建构了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评价标准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升级,化解包装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从而在本质上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进而推动我国包装产业由传统模式向绿色模式转变。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