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八:绿色包装要求/王冠华(3)
在绿色消费浪潮的推动下,国内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选购对环境无害的绿色产品,同时,采用绿色包装并有绿色标志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也更容易被外商接受。顺应这一浪潮,民法典在买卖合同章中,其第619条再次规定绿色包装,与前述规范性文件实行了立法互动,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包装的法律建设,有利于缓解我国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的压力,从源头上促进和推动我国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助力于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注释:
[1]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DB/OL].2020-08-10.
[2]参见国家标准GB/T 37422-2019 《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第3.1条款。
[3]李凤华,绿色包装趋势分析与对策[J].中国包装(1),27-29.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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