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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九: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王冠华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九: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王冠华

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王律解读:
民法典第34条在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其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款规定是关于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规定,是一项新规则。
对于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理解,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权利主体。即被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是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义务主体。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3.适用条件。具体有三:一是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比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等;二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比如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监护人被采取医学隔离措施,不得已与被监护人分离,对被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三是因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无法或者不愿意临时照顾的,致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即可适用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关于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义务主体而言,这是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的法定义务,在被监护人依法需要临时生活照料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必须履行该等义务,从而使得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得到生活照料,防止出现意外。这也充分说明了民法典魂系你、我、他,凸显着人文关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仁者爱人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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