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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二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规则/王冠华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二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规则
王冠华

第793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律解读: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规则,此前合同法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主要法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条文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规则,民法典第793条在吸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上述条文内容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规则作了修改完善,较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3条规定,民法典第793条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经验收合格”;2.将“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3.删除了“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主体限制,相应地,在修改后条文表述中,未明确“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主体。
施工过程中,为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质量验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工程质量验收可以划分检验批的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等不同类型,且在法律依据上,都有相对应的质量验收标准,如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1351-2019《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等。根据民法典第801条、《建筑法》第58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等规定,施工人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在合同无效情况下要求折价补偿,均应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鉴此,民法典第793条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经验收合格”,不再强调工程是否竣工完成,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适用本条规定,正是考虑到“半拉子”工程等情形,符合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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