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一:中标后拒签合同/王冠华
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一:中标后拒签合同
王冠华
【作者按】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高以及周期长等诸多特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不利的物质条件以及不可抗力的发生等,都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订立时不符,合同当事人往往因此而遭受实际损失,从而引致工程索赔。本系列文章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常见的引发工程索赔的具体事项予以深入解读,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法律实务人士特别是律师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索赔事项】中标后拒签合同
【索赔类型】
一、发包人索赔事项--中标后中标人拒签合同
二、承包人索赔事项--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
【王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其他法律同)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是双方的法定义务。由于《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对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所持的观点也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1]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条关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的分析中,认为“结合《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中的‘书面合同’应当是指《合同法》第32条规定的合同书”,[2]并认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不与对方订立书面合同的,不承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此时合同尚未成立。此时,招标投标程序的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属缔约过失责任。当然,似乎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存在预约关系。如果一方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3]依此,该倾向性观点认为,对于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然而,该书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0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的分析中,虽然也认为《招标投标法》中的“书面合同”一般应理解为《合同法》第32条规定的“合同书”,但却“倾向于认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产生在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书面合同的效力”,并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的应当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这些文件即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确认、明确和规范化。招标人、中标人通过招投标过程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与《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可以并行”“将招投标过程认定为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本约合同,则一旦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相背离,完全可以根据招投标文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会存在真空地带”“至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则属于管理性、倡导性的规定,对合同成立并无影响,招标人、中标人未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一方亦可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进行救济。”[4]依此,该倾向性观点认为,对于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反本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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