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一:中标后拒签合同/王冠华(2)
笔者认为,对于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反本约的违约责任。除最高人民法院后一种倾向性观点所持有的理由外,还可以从合同订立实质来分析。虽然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招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应为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外,对于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科以责任人承担违反本约的违约责任,也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修订意旨,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52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或者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均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责任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类违约责任的索赔范围应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适用条件】
一、发包人索赔的适用条件
(一)招投标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围标、串标、未招先定等无效情形;
(二)发包人(招标人)已经向承包人(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三)承包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不与发包人(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承包人索赔的适用条件
(一)招投标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围标、串标、未招先定等无效情形;
(二)发包人(招标人)已经向承包人(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三)发包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不与承包人(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索赔依据】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35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