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一:中标后拒签合同/王冠华(5)
案例二
在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与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6]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招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应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本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成立。但房开公司与建设公司在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公司即进场进行施工,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鉴于双方已无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可能性,因此,双方施工关系应予以解除。关于纠纷的起因,是由于房开公司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建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所致,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房开公司应对纠纷产生负主要责任(60%)并无不当。建设公司在中标后,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即进场施工,后又以工程施工中无合同可依为由不予复工,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认定建设公司应对纠纷产生承担次要责任(40%),亦无不当。
案例三
在无锡市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无锡市XX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7]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建设公司与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问题。涉案工程经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以邀请招标的形式向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招标,而建设公司依据招标文件发出投标函,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依该函向建设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公司发出投标函相当于要约,而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建设公司时,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中标通知书中包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故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公司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双方之间已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公司实际已进场施工,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建设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建设公司主张未能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是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经查,双方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在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合同,建设公司在收到该中标通知书后,并未提出异议,且进场施工。根据该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就中标价1850万元达成一致。而之后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要求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招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变更。建设公司在认可招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又要求增加工程款,该行为系导致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由于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在明确要求对方在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却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即同意建设公司即进场施工,故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亦有过错。一、二审法院认定建设公司承担60%的责任而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建设公司认为应由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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