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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一:中标后拒签合同/王冠华(6)
【索赔建议】
1.为避免承包人(中标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签订即进场施工后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签订为由停止施工,甚至解除合同,致使发包人(招标人)遭受重新招标价格上涨、工期延误等损失,发包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中标人弃标后的法律后果以及赔偿范围(包括重新招标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导致的损失),及时催促承包人(中标人)按时订立书面合同,保留往来书面资料及送达凭证等,并尽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再要求承包人(中标人)进场施工。
2.为避免中标后发包人(招标人)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中标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在发包人(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签订即要求进场施工的情形下,承包人(中标人)应及时催促发包人(招标人)按时与其订立书面合同,保留往来书面资料及送达凭证等,并注意收集、保存因投标、工程施工以及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所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材料,以便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招标人)受利益驱动而拒绝或者怠于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就其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向发包人(招标人)提起索赔。

注释:
[1]《理解与适用》丛书一般是由参与某一司法解释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为更好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而编写的权威性著作,向来为法律实务界所推崇。在司法解释未规定或者未明确规定而又为解决案件争议所必需解决的问题上,《理解与适用》通常成为法官或者律师查询、研读、引用说理甚至将之作为司法裁判观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书紧随其后于2019年1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9.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43.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9.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44.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9.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33-239.
[5]参见(2017)豫1702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2013)苏民终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
[7] 参见(2013)苏民申字第60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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