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定性是不是搞错了?/肖佑良(3)
主观方面两者亦是不能相提并论。谭明明高速驾车逃逸行为与宝马车相撞,谭明明绝不可能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车与宝马车相撞的。因为这种高速追尾相撞,对于司机谭明明本人极其危险的,谭明明驾车加速只是为了逃逸,并不是为了自杀找人垫背,所以说对于两车相撞,谭明明不可能是持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而是极力避免,极力排斥的。谭明明的心态,与参考案例中的孙伟铭的心态完全不同。孙伟铭在逃逸过程中,越过双黄线逆向行驶,连续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具有放任重大事故发生的间接故意非常明显,并且实际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谭明明对两车相撞造成对方两死一重的严重后果持间接故意的认定违背了常理、常识、常情,是论证出来的,也是臆想出来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案件处理定性错误,量刑畸重。刘松涛、张小渠在谭明明驾车离开剐蹭、剐碰现场时,不管说了什么,即使唆使了谭明明逃离剐蹭现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也不成立所谓的共同犯罪、所谓的主从犯。(有观点主张危险驾驶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笔者嗤之以鼻,理由是危险驾驶本来就是个轻罪,饮酒在我国非常普遍的生活习惯,危险驾驶入罪,就己经导致犯罪人数猛增,案件数已经排名第一了,再以共同犯罪扩大入罪圈,将会使打击范围无法控制)
为了便于达成共识,采取简化案情的方式来进一步说明。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并不要求有实质危害后果,而且危害后果实际只是量刑提升档次的要件。因此先把谭明明案两车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拿掉,也就是说谭明明从剐蹭现场驾车逃逸回家了,逃逸过程中并没有发生事故。如果是这样,谭明明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相信大家不会有异议吧。现在加入了这个事故,为什么就能成立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岂不是混淆了危险犯与结果犯了。交警查酒驾时,经常有醉酒的人驾车冲撞交警逃逸的情形,当行为人被追回来之后,依然还是按危险驾驶罪处理,并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是现实中习以为常的。谭明明的逃逸行为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同。
综上所述,谭明明案无论从主客观方面看,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差别。一审判决定性时,既没有准确理解好《意见》第一条的内容及参考案例,也没有深入研究、仔细比较谭明明案与两起参例案例存在的差别,仅因谭明明案与孙伟铭案形式稍有类似,就直接适用《意见》第一条,以论证的方式定罪,出现错误是无法避免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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