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发展及收费标准刍议/徐凤林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24周年之际,笔者运用法治思维方法对人民律师制度的起源发展、律师的权利、任职资格条件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进行思考,其目的是明法析理,方便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纷争提供路径指引,止讼息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公元前二、三世纪古罗马时期出现律师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诉讼增多,当事人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出现Advocatus一词,意思是陪被告人到庭,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公元前一世纪,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形式确定“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职业律师”正式出现。虽然我国历朝历代长期存在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讼师,但中华传统文化排斥诉讼,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讼师的辩护资格不被朝廷承认,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辩护行为,讼师不能走进审判公堂,不具主体资格,没有法定权利。清末开始,中国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鉴日本和德国模式建立律师制度。1910年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规定。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建立起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1950年司法部草拟《京、津、沪三市辩护人制度试行办法(草案)》,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律师制度除旧立新。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取缔遗留在社会上的挑词架讼、敲诈勒索的黑律师。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帮助刑事被告辩护;次年改为“公设律师室,”职能扩大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帮助。1954年宪法做出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年7月31日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试行开展律师工作。同年9月,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1956年1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7月20日颁布《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57年6月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律师协会(筹备会),仿效苏联建立法律顾问处,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在法律顾问处任职。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1957年上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脱稿,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许多律师成了右派,律师制度夭折。1978年12月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79年党中央决定重建律师制度。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起草律师条例。7月刑诉法颁布,专列辩护一章,标志律师制度立法上的确立;9月司法部重建,承担律师条例起草工作,在全国各地组建律师机构。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成为新中国第一部律师制度“基本法”。1986年7月5日至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举行,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986年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2年增加检察官和法官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统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8年至今,律师执业者已有20多万之众,分属全国约1. 8万家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广大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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