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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发展及收费标准刍议/徐凤林(3)
(一)收费方式
方式一:计时收费
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时间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每小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资历、声望及案件复杂程度、案件的地区因素等综合确定。该收费方式在欧美国家广泛运用,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严格遵守相应的计时收费规则,并有完善的收费争议处理办法。计时收费驱动律师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其声望,达到提高其小时费率的目的,保证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律师与委托人利益的结合。
方式二:计件收费
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案件(或法律事务)的件数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规定或协商的标准确定。缺陷是未能将委托人利益与律师利益结合起来。因报酬是固定的,故不能有效激发律师为实现委托人利益而投入更多时间和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客观上降低了委托人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方式三:按比例收费
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单位进行收费,收费比例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确定。按比例收费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通行的律师收费方式。如涉及财产关系的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事务以及涉及财产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该种收费只与案件标的挂钩,通常案件难易程度与案件标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因而有时按比例收费并不能真实反映律师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驱使律师偏爱大标的案件而不愿意办理复杂的小标的案件。
方式四:协商收费
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主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用标准的收费方式。该方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弥补其他收费方式或法定收费标准的不足。考虑到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该方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律师与委托人通常是在计时及计件收费的基础上采用协商收费方式确定最后的收费金额。
方式五:风险代理收费
又称胜诉收费、胜诉酬金制,是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的一种收费方式。委托人不事先支付律师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律师报酬,如果败诉或未能达成约定目标,则无需支付报酬。该收费方式是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律师收费方式,该种方式通过引入风险报酬机制,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有效激发律师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但也易片面促使律师一切向“钱”看。
(二)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律师的资历、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案件的地区因素等综合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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