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二十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王冠华(2)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民法典第281条第2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此,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并不受前述表决规则的制约。至于何为“紧急情况”,需要在审判实践中总结一致规则,也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此外,尚需探讨的是,如何确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问题。对此,民法典未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7条规定可资参考,该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