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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二十三: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规则/王冠华(2)
3.至于维修资金具体用于何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要经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需指出的是,根据民法典第281条第2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当然,何为“紧急情况”,需要在审判实践中总结一致规则,也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4.为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依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至于“定期”的界定,一般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事先约定,在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应指合理期限,比如一季度,亦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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