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二十五: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的管理规则/王冠华(2)
在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人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注释:
[1]杨立新,2013.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88.
[2]谭峻,20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99.
[3]杨立新,2009.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58.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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