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二:当事人资质/王冠华
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二:当事人资质
王冠华
【索赔事项】当事人资质
【索赔类型】
发包人索赔事项--承包人资质不足
【王律解读】
所谓资质,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泛指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资格、能力等。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一般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农村个人住房建造以及家庭装修等小型工程来说,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3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条款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以及未取得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我国建设施工法律法规并未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发包人无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发包工程以及由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无效认定的规定,而且对于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的核定及其处罚的规定,学理上一般也认为该等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不具有效力性,因此,发包人资质不应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相应地,也不会成为承包人的索赔事项。
关于承包人的资质及资质等级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序列的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36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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