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事项解读二:当事人资质/王冠华(6)
【索赔案例】
案例一
在XX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北方XX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化工公司)、大连XX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市政公司在中标后未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完成施工,且未经发包方XX化工公司同意,擅自将案涉工程转包给XX施工公司施工,市政公司显然存在过错。事实上,亦因实际施工人XX施工公司所施工的大清河南北支石油管线埋深严重背离设计及规范要求,给XX化工公司造成损失,故原审判决判令市政公司与XX施工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市政公司申请再审以XX化工公司明知工程转包为由主张其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
在司XX与李XX、黑龙江XX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颐园府邸A、B栋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不合格,司XX无权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主张该部分工程款。李XX在案涉开发项目的取得及运作过程中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其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即司XX承包施工,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有所预见。本案中,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出具桩基检测报告证明桩基满足设计要求。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直至2012年4月,颐园府邸A、B栋工程才停工撤场,即在案涉工程桩基检测后至停工前,工程还在陆续建设。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和设计单位对桩基部分严格履行了法定结构验收,发包人李XX对于案涉颐园府邸A、B栋桩基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亦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
在杨XX、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与太仓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杨XX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发包方XX投资公司明知其无资质仍指定要求杨XX承接施工,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且由外墙外保温设计变更、甲供瓦片供应不足、甲指分包等原因导致的案涉窝工损失的直接原因均系XX投资公司过错所致,故XX投资公司应对案涉窝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杨XX明知自己无建筑施工资质仍承接涉案工程、XX建设公司明知杨XX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仍按发包方XX投资公司的要求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杨XX施工,其对合同无效均负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窝工损失的具体原因,本院认定案涉窝工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XX投资公司90%、XX建设公司5%、杨XX5%。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