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 的终极所有权问题/张文忠(4)
(二)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对法人所有权运作的影响
作为基层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但入社农民集体财产存在于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中。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造成入社农民集体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责任无人承担的弊端。
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意味着法人治理结构无从建立。基层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联合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也就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组织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组织决策机构——理事会。目前,一部分法人组织未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决策机构任职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由上级直接任免;一部分法人组织虽然设有社员大会、理事会,是由非出资人的农民组成社员大会,由非出资人的农民产生理事会。无论是未设的还是形式上设立的,法人组织都缺失真正意义上的社员大会、理事会等治理机构,基层社、联合社也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也就无法真正办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已说明了这一道理。
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意味着法人组织的决策机构缺失终极所有权主体的真正约束。基层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联合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拥有对本法人组织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对本法人组织财产的运作是通过决策机构(理事会或其它决策班子)进行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其它决策班子)缺失终极所有权主体的真正约束,其决策失误也就不可避免。
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意味着法人组织财产缺失终极所有权主体的监督管理,法人组织财产的流失也就难以避免。
三、构建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主体
构建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主体,需要对基层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联合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造。通过改造,明确各级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代表,负责入社农民集体财产的监督管理。基层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出资企业,各级联合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出资企业,这些企业不需要改造,其净资产权益不划转。
(一)基层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企业
基层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造,应选择合适的企业法人形态来运营现有的法人组织财产。任何经济必定含有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两部分,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都要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只能容纳公权经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容纳私权经济,公司制企业既能容纳公权经济也能容纳私权经济。基层社及其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运营选择公司制企业形态最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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