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 的终极所有权问题/张文忠(5)
现有基层社改造为公司制企业,首先要解决基层社净资产归属问题。由于作为基层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不存在,将基层社净资产权益划转至县联社,并由该县联社作为改造成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出资额为原基层社净资产数额。基层社到各自归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通过改造,改造成的公司内部建立治理结构,县联社从出资人角度对改造成的公司制企业进行监管。
现有基层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企业,首先要解决基层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归属问题。由于作为基层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不存在,将基层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权益划转至县联社,并由该县联社作为改造成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出资额为原基层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数额。基层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到各自归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通过改造,改造成的公司内部建立治理结构,县联社从出资人角度对改造成的公司制企业进行监管。
(二)各级联合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企业
将各级联合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首先要解决各级联合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归属问题,由于作为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不存在,将各级联合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权益划转到相应层级的联合社,并由该联合社作为改造成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出资额为原各级联合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数额。通过改造,企业内部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各级联合社从出资人角度对相应层次改造成的公司制企业进行监管。
(三)各级联合社净资产权益划转至对应层次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代表的政府机构,并接受该机构的监督管理
基层社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意味着作为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也就不存在。各级联合社理事会是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的内设机构,是供销社系统法人组织财产的法人所有权主体代表,不是入社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也就不是终极所有权主体代表。在作为各级联合社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缺失的情况下,面对历史形成的现状,明确各级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代表,负责入社农民集体财产的监督管理,但这一机构必须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这一机构确定后,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净资产权益分别划转至作为县、市、省、国家入社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代表的政府机构,并由该政府机构作为对应层次联合社的出资人,从出资人角度对相应层次联合社进行监督管理,行使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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