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刑法学神话的破灭及中华律学的回归/肖佑良(5)
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个既是法律本身属性,又是法律适用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应该作为排名第一的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要率先写入刑法理论教科书,并且适时纳入刑法和刑诉法中。法律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适用是有边界的。所以基于善良目的的制定法,根本不存在恶法亦法的问题。当法律被认为是恶法之时,实际是例外情形出现了,原则(法律)不再适用。原则是客观事物,例外也是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唯一途径,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律适用同样是认识客观事物,不管是认识原则,还是识别例外,都是透过现象(表现形式)看本质,进而准确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这种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能够进行检验,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道理很简单,任何客观事物,都只有唯一定性。这也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普遍规律。值得一提的是,客观事物的定性,必须是全面评价的结果,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削足适履。刑法教义学中什么想象竞合犯,什么法条竞合犯,都是以偏概全的产物,都是没有意义的概念。
刑法教义学的神话破灭,中华律学重新崛起。我国一批留学德日的学者归来后,极力推动我国法学理论教义学化。这些人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刑法教义学理论,直接照搬照抄到国内来。这种状况从清朝未年就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也是如此,已经持续上百年了。可是,谬误终归是谬误,人类社会要向前发展,社会科学亦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立法中已经出现了新的动向,那就是强调只有客观方面就可以定罪了,主观方面在所不问。这是理论反省的结果。主客观统一,犯罪的客观行为(不是人的所有行为),必然内含主观思想,不需要考虑主观。伴随着两大支柱论的崩塌,整个刑法教义学理论神话就破灭了。什么行为刑法,什么行为人刑法,其实都是人为设定的虚拟概念,根本不能实践检验。所谓的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学派之争,如前所述,其实是自己与自己的影子之争。我们老祖宗创造的中华律学的“举轻以明重,以重以明轻”的行为整体判断法,曾经创造了人类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辉煌,只是到了清朝未年才没落的。让中华儿女欣喜的是,这种行为整体判断法,体现了“天人合一”整体世界观,符合客观事物认识的普通规律。缺陷就是没有把“有原则,就有例外”纳入到法律适用原则之中。刑法教义学学者们很清楚,整个刑法教义学理论体系,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解释,一个例外情形出罪。这两个问题都是法条概念被人为虚拟化后产生的伪命题。当我们弄明白刑法分则法条唯一代表某种犯罪行为,法条是实体,是客观事物,例外也是实体,也是客观事物,这两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特别要强调的是,刑法教义学中,法律适用需要排除例外情形的思想,是值得借鉴的。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机遇来了,令人欣喜的是,我国法学家创造法学新辉煌的机遇也来了,那就是重写中华律学,将有原则,就有例外纳入其中,作为法律适用的原则排名第一,罪刑法定排名第二,这样重写的中华律学就不是一次简单的否定,更不是单纯的回归,而是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一次螺旋上升,将实现质的飞跃,有望成为世界各国学习借鉴的标杆理论。中华律学因其符合司法实际(案卷阅完,定性随之确定,不需要犯罪论体系),又简单易学,必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是可以预期的。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