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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学神话的破灭及中华律学的回归/肖佑良(6)
中华律学下的法律适用。透过现象看本质,就是行为整体判断法。作为中华律学下的法律适用方法,是不是管用?笔者特别要强调两点,一是这个方法跟教科书介绍的法律解释方法完全不是一回事,法律解释因无章可循,操作起来非常烧脑的(容易使人秃顶),许多法律人深有体会。透过现象看本质,重在熟悉掌握客观行为千姿百态的具体表现形式,要求多办案和大量阅读案例分析书,强调见多识广。二是当学习掌握的案例积累到相当数量之后,必然会产生质的飞跃。当某个罪名对应的客观行为,如果出现一种全新的表现形式,我们就能够做到透过现象看清内在本质,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显然,中华律学下的法律适用与刑法教义学下的法律适用,一个重实践,重经验,一个重在读研读博,重逻辑,天差地别,中华律学简单易学又准确,教义学复杂难懂又不准确,无法相提并论。花十年功夫学习中华律学的人,轻易就能秒杀花二十年功夫学习刑法教义学的人。原因就在于,方法对头,事半功倍,方法不对,事倍功半。广为流传的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事实上,法条本身是实体(客观事物),透过现象看本质,经验起决定性作用。霍姆斯得出这个结论,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符合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相反,我国学者提出“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强调经验与逻辑并重,不仅找不到实例来支持,而且违背了人类认识活动的普遍规律性,自然是不切实际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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