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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陈朝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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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是作者本科毕业论文的第一部分,2000年6月通过论文答辩。《大连大学学报》通知作者2002年末发表,但至2003年末告知不能发表,且遗失作者原稿。最后作者凭记忆整理本文,于2004年6月发表于《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但《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时对本文的改动非作者原意,特勘误如下:
1.《理工高教研究》将本文题目译为“Legal Management for University Students”,本文作者并不赞同。本文英译为《大连大学学报》所失,作者无暇补写。但“法治”一词应当译为“rule of law”是一个常识性问题。“Legal Management”直译为“合法的管理”或者“基于法律的管理”,与作者原意是有出入的。
2.《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本文时,将“一、首先,”修改为“1、是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形成契约关系的转轨时期。”本句不但没有主语,而且谓语和宾语搭配不当,不符合基本的语法常识。
3.《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本文时,在“三、5、”最后一句之后增添了“提升管理者的执法水准,依法行政”(原文没有句号)一句。本文作者在文中已经声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此作者不赞同“依法行政”这一表述。
4.《理工高教研究》删除了作者的一些注释,令本文或有抄袭剽窃之嫌。作者在此特予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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